第1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5页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
集体股的股东即资产代表人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集体股的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区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成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7修改)【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7
04【实施日期】1994
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类别】企业公司【文件代码】16819925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第2页共35页第1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5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