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资产收购与股权转让税费研究资产转让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货物类√√√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纳税主体转让方转让方转让方双方转让方购买方税率5%(另:城建税7%,教育附加3%)25%0.05%60%3%股权转让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货物类√√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纳税主体转让方双方一、资产收购与股权转让税费比较二、关于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营业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2、自建建筑物转让时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及不动产转让营业税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19930625【实施日期】199307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十八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不动产转让城建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四、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