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我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6年1月23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财政大臣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二月八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沙特阿拉伯王国:1.扎卡特税;2.所得税,包括天然气投资税。“”(以下简称沙特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沙特阿拉伯王国一语是指沙特阿拉伯王国领土,包括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沙特阿拉伯王国在其领水外对水域、海床、底土和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按照上下文,是指沙特阿拉伯王国或者中国;“”(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第3页共14页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4页“”“”(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七)国民一语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九)主管当局一语:1.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方面是指财政大臣或其授权的代表所代表的财政部。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并且该含义优于该国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第四条居民“”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同时也包括该国、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