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从业者初探英国证券法是一个由若干单行法规组成的,以《1986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sAct,1986)为统率的证券法规体系
该体系中的若干法律,如《1974年友谊会社法》(FriendlySocietiesAct,1974),《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CompaniesAct,1982),《1987年银行业法》(BankingAct1987)等,均对证券投资从业者有各自的规定,但是对此问题进行最为全面规范的当属《1986年金融服务法》
这部法律中,涉及投资从业者的规定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条文上,均占据了相当的部分
证券投资从业者的资格问题,包括什么人以什么方式获得这种资格,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根据什么理由失去这种资格,对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均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考虑到英国证券业的悠久历史和发达程度,以及管理证券市场的丰富经验,本文就以英国证券法对这些方面的规定为主题进行探讨
证券投资从业者(personscarryingininvestmentbusiness)这个概念并不包含单纯的“投资者”(investor),特别是作为个人投资者的普通公众
它所指的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为证券投资提供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和其它服务(如结算服务)的人,也包括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investor)如投资公司(investmentcompanies)及交易商等在内
英国证券法规定,只有获得“授权”(authorization)或者“豁免”(exemption)的人(不限于自然人)才可以从事证券投资业
当然,这里所谓的“授权”与“豁免”均指证券法上的授权和豁免
1、被授权人(authorizedpersons)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可以三种方式成为“被授权人”,即依该法第25条直接由证券监管当局〔1〕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