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运费抵扣税收政策第一部分、运费抵扣抵扣率1、从1998年07月0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降低为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外,可按[94]财税字012号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发[1996]155号)第二部分、不得抵扣的运费1、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2号)2、邮寄票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发[1995]288号)3、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4、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国税发[1995]192号)5、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