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民事送达是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
立法虽然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送达程序的不完善已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送达程序,使之合法化、完整化、合理化,区法院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践,对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以简单分析
一、审判实践中送达存在的问题(一)直接送达遭遇效益冲突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但在具体实践中,直接送达却遭遇现实困难
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被送达人具体地址不明确,导致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不能或需要反复送达,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直接送达力不从心
以区法院的人员配备和收结案情况为例:2010年1-4月份,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037件,审结3036件,未结案件3214件
全院在岗法官49名,一线审判员22名,未结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3
7%,人均未结案件146件
(二)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繁琐
《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立法者对留置送达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见证义务
因此,是否到场见证就完全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司法实践中不是找不到有关代表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出面见证,出现邀请有关代表到场见证而遭拒绝的尴尬局面,使送达工作不能顺利完成
第1页共5页(三)公告送达过于随意、单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