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