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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5TV因工程款引起纠纷一方脑梗倒地原告:XXX,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户籍地湖北武汉,住武汉市汉阳区伍家湾116号
被告:湖北XXXX管理分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法定代表人:朱家俊,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1125元(540834
65*15%);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原告将其主张变更为:判令被告补偿原告811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8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催收工程价款,被告不仅拒不支付上述款项,还派人威胁、驱赶原告,造成原告当场晕倒
事后原告被送往第五医院抢救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同济医院,现左侧肢体瘫痪,语言障碍等
2013年2月21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六级,后期康复费用两年每月800至1000元,护理时间2年,康复时间4年
2013年8月29日,原告就其伤残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纠纷导致原告脑出血和左侧肢体瘫痪是诱发因素,参与度为15%
原告家属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要求其诉之法院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致使原告肢体瘫痪,语言障碍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
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