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不含大连)范围内的缴纳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等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以下行业、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1、金融保险行业纳税人;2、房地产行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3、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5、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6、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7、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下列的纳税人,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1、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4、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5、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