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前言: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即狭义的外资银行①),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②从1979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来华设立第一家代表处至今,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已超过25年
“目前,绝大多数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外汇存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以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等业务;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外汇贷款部分
但在上海、深圳已有33家外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相当迅速
截至2000年底,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为346亿美元,贷款总额为187亿美元,存款余额为65亿美元,折人民币分别约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1
5%,贷款的1
4%,存款的0
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也有较大的增长,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61亿元,存款余额为76亿元
”③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中方金融机构由于国家保护仍占据主导地位,处于相对优势
自2001年加入WTO,我国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承诺在时间的推移下一一兑现,市场准入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WTO条款给予每个参加国金融开放的过渡期约为5-10年,这一过渡期已近过半,外资金融机构以强大的竞争实力进军中国市场,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制度经验健全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针对中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