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知的十个新政变化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
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
5%提高到8%;(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
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