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税收管理局海关关税税则参考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术语第四类调制食品、饮料、酒精、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类注:1
本类所称“团粒”指通过直接挤压或添加质量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凝聚而成的产品
第十六章肉类、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章注:1
本章节不包括按照第二章或第三章或第05
04节中规定程序制作或储藏的肉类、杂碎、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香肠、肉类、杂碎、血制品、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任意此类产品组合的重量含量超过20%的食品制品包含在本章内容当中
如果制品中包含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时,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组成成份归入第16章的相应节号内
该规定不适用于标题19
02的包馅产品或标题21
04中的制品
10目所称“均化制品”指经细致均化的肉、杂碎、血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供零售,在容器内净重不超过250克;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
此类制品还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肉或杂碎粒
归类时,本目相对第16
02节的其他各目优先适用
仅以普通名称列入第16
05节各目的鱼类及甲壳类动物,与以同样名称列入第3章的鱼类及甲壳类动物属相同品种
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6
011601
02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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