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设工程经济》(2)1.对增值税的理解,某人认为:乙向甲购进10000元的货物,经加工出售给丙,取得销售额15000元,乙应缴纳增值税(15000-10000)×17%=850元;丙向乙购进15000元的货物,经加工出售给丁,取得销售额25000元,丙应缴纳增值税(25000-15000)×17%=1700元;丁向丙购进25000元的货物,经加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取得销售额45000元,丁应缴纳增值税(45000-25000)×17%=3400元;最终消费者应缴纳增值税45000×17%=7650元;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额为45000+7650=52650元
既然在整个货物增值过程中,乙、丙、丁和最终消费者都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为什么考试用书中关于增值税有这样一段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缴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因此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无关”
答: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理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
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
比如:乙向甲购进10000元货物,但乙实际上要付给甲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