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辦理9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作業說明一中低收入戶家庭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一)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1
補助對象:(1)年滿4足歲(89年9月2日至91年9月1日止出生者)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之3歲幼童(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出生者)
(2)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
補助金額:(1)凡幼童為符合上列年齡及條件並實際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列冊低收入戶除外)者,每生每學期補助新台幣最高6,000元整
(2)惟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二)第3階段扶持5歲弱勢幼兒(一般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1
補助對象:年滿5足歲(89年9月2日至90年9月1日止出生者)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及依相關法令規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
補助金額:(1)公立幼稚園:每生每學期補助最高新台幣2,500元整
(2)私立幼稚園:因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幼稚園每生每學期補助最高新台幣10,000元整
備註:上列第(二)項補助僅限滿5足歲(89年9月2日至90年9月1日止出生者)及依相關法令規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可請領【托教補助+學費補助】二項補助,但已請領相關補助或學費減收數高於本項補助額度時,則不得重複補助或依規定補足差額,餘3-4歲(90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止出生者),幼童僅核撥【托教補助】經費(不含學費)
二、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審查條件:(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倍者
(95年為新台幣13,815元)(二)家庭總收入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