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韩朝炜朱瑞一一、现状: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此后,各地高、中院陆续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该制度现已成为全国大部分地区三级法院的日常制度之一
全国范围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并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是将裁判文书原文不加修改地全部网上公布,还是对裁判文书作一定处理,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信息屏蔽后再予上网,比如,裁判文书首部有关原告基本情况的原文为“原告:张三,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路某号”,上网的裁判文书对此则简化为“原告:张某”
对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的认识不同,是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操作规则有所差异的原因之一
然而,我国近几年已发生多起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法院判决书张贴于住宅小区或个人博客,对方认为该公开判决书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并引发纠纷的案例,川反映出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所涉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重视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实践中出现以下3个困惑:第一,如何界定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及“隐私权”
第二,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是否存在冲突
第三,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应全部上网、全文上网,以及如何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间实现合理地平衡
二、成因: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一)隐私权的终极价值―人格尊严隐私权是人类不可分割的权利,“隐私权的内涵,与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有极大的关系
一个人的私生活受到干扰,将其姓名、照片、肖像等未经同意而公开刊登,必使其在精神上感到不安、痛苦、羞耻或惭愧,则其人格尊严}一―显然已受到损害
"C2J隐私权意味着人可以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