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张掖市审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本市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办理市、县(区)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二)向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对本级各部门以及下属单位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