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会计财务司2005-12-1516:19:0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