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资产转让的财税处理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一、整体资产转让会计处理原则(一)转让整体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视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具体准则来规范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换出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接受单位可凭以物投资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