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4日证监基金字【2007】157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企业创新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于2007年7月11日合同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08年7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中国农业银行于2008年8月7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益民创新优势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发售公告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直销机构指益民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