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铁二局集团(下简称“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指南
第二条本规范指南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指南的规定,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基层单位可沿用上级单位的有关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保全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上级单位会计机构对下级单位会计机构有指导和监督的职权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由上级会计机构或其指定的会计人员进行代理记账并备案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和会计主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