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債務證券選擇性銷售的證券概要37
01本章載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第二十二章至二十六章及三十一章三十六章均不適用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的發行
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在或尋求在本交易所上市須符合包括本章修訂內容的上市規則
本章的規定與香港發行人及海外發行人(如適用)有關
02本章分為下列各部份:A部一般規定B部國家機構C部超國家機構D部國營機構E部銀行本章的規定受以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類別(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以權利(第二十七章)、可轉換換債務證券(第二十八章)、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第二十九章)及礦務公司(第三十章)有關的適用規定所規限
03就以選擇性銷售方式上市尋求原則上批准的申請須盡快提出
一般會於提交有關文件後獲批准上市,此批准的唯一條件為債務證券之發行
發行人的授權代表或財務顧問有責任通知本交易所預期發行債務證券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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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下列定義適用:「有資產支持指由金融資金支持的債務證券在有關發行時由協議證明,旨在籌集的證券」資金,以供支付證券應付的利息和償還到期日的本金之用,惟就不°產或其他有形資產直接抵押的全部或部份債務證券除外「銀行」指根據銀行條例有牌照的銀行,或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的銀行,而銀行監理專員認為該銀行在其註冊或成立地方,受到當地認可的銀行監察機關充份監管「不記名證券」指可轉讓予持票人的證券「債券證券發指債務證券的發行,在發行中最初只會發行證券最高本金額或總數行計劃」目的一部份,其後則會發行另一批或多批債務證券「債券證券」指債券股分或借貸股份、信用債券、公司債券、票據及其他承認、證明或構成債券(無抵押有抵押與否)的證券或契據;可認購或購買任何該等證券或契據的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以及可轉換債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