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債務證券選擇性銷售的證券概要37.01本章載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第二十二章至二十六章及三十一章三十六章均不適用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的發行。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在或尋求在本交易所上市須符合包括本章修訂內容的上市規則。本章的規定與香港發行人及海外發行人(如適用)有關。37.02本章分為下列各部份:A部一般規定B部國家機構C部超國家機構D部國營機構E部銀行本章的規定受以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類別(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以權利(第二十七章)、可轉換換債務證券(第二十八章)、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第二十九章)及礦務公司(第三十章)有關的適用規定所規限。37.03就以選擇性銷售方式上市尋求原則上批准的申請須盡快提出。一般會於提交有關文件後獲批准上市,此批准的唯一條件為債務證券之發行。發行人的授權代表或財務顧問有責任通知本交易所預期發行債務證券的時間。釋議第2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37.04下列定義適用:「有資產支持指由金融資金支持的債務證券在有關發行時由協議證明,旨在籌集的證券」資金,以供支付證券應付的利息和償還到期日的本金之用,惟就不°產或其他有形資產直接抵押的全部或部份債務證券除外「銀行」指根據銀行條例有牌照的銀行,或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的銀行,而銀行監理專員認為該銀行在其註冊或成立地方,受到當地認可的銀行監察機關充份監管「不記名證券」指可轉讓予持票人的證券「債券證券發指債務證券的發行,在發行中最初只會發行證券最高本金額或總數行計劃」目的一部份,其後則會發行另一批或多批債務證券「債券證券」指債券股分或借貸股份、信用債券、公司債券、票據及其他承認、證明或構成債券(無抵押有抵押與否)的證券或契據;可認購或購買任何該等證券或契據的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以及可轉換債務證券「選擇性銷售的指出售或配售予任何數目的註冊買賣商或財務機構的債券證券,該證券」等註冊買賣商或財務機構可以主要出售人身份在市場外轉售該等證券(由於其性質,該等證券通常幾乎全部由特別熟悉投資事宜的有限數目投資者所購入及買賣)或將該等證券配售予有限數目的該等投資者,而「選擇性銷售」一詞,亦應據此詮譯「國家機構」指包括國家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區或地方當局的任何代理機構、權力機構、中央銀行、部門、政府、立法機關、部長、各部機關、官職或公職或法定人士第3页共20页第2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0页「國營機構」指由國家機構及/或其任一間或多間代理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本(或與之相等者)超過50%,或由國家機構擔保其全部負債或本交易所不時訂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超國家指本交易所不時訂明的世界或地區機構或組織機構」A部—一般規定37.05A部載述有關發行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資格、申請程序及規定、上市文件的內容及有關上市協議的規定。就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及銀行發行的選擇性銷售的證券方面此等規定已作出若干修訂,而有關修訂條文分別載於或參閱本章B、C、D及E部。37.06發行人須注意:(1)此等規定並非包羅一切可能情況,本交易所可就個別申請實施附加的規定;及(2)本交易所保留接納或拒絕上市申請的絕對權力,而即使發行人符合有關條件,也不一定保證適用上市,或如屬擔保發行,即使擔保人符合有關條件,也不一定保證適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保留權利,可在下述情況下全權決定拒絕發行人的債務證券上市:(i)本交易所認為該等證券的上市並不符合公眾人士的利益;或(ii)發行人的股本並沒有在本交易所作主上市,而本交易所卻未能確信發行人註冊或成立的司法地區為股東提供的保障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及附註:如本交易所相信海外發行人註冊的司法地區不能為股東提供至少相當於香港水平的保障,但透過修改海外發行人的組織文件及/或上市協議,亦可為股東提供相當於香港水平的保障,則本交易所仍可能會批准海外發行人的證券上市,惟海外發行人須按本交易所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