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4、《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5、《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法规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
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
5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
54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
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8
1部门规章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1994
3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
10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7项)1、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二十一条:“依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级)》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