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9]8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库区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滚装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为滚装船舶靠泊,滚装车辆进出、停靠、上下船,乘客等候、上下滚装船舶提供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活动
(二)“滚装船舶”,是指载货汽车滚装船舶、轿车及客车滚装船舶和商品车滚装船舶
(三)“港口滚装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港口滚装设施设备”,是指滚装码头、停车场、候船场所等设施和地磅、安全检测仪等设备
(五)“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特性,在水路运输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货物
第四条港口滚装经营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滚装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授权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库区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滚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滚装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滚装码头生产经营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