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精神,为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都应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条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的专业性机构
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应占年度担保总额的80%以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应占年度总收入(总收入是指:营业收入与投资收益之和,不含担保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债券和信托计划的收益)的50%以上
附件1: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四条备案机关是指省、省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
备案机关对受理的担保机构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备案是指担保机构到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报送材料、填交表格等接受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
第七条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在市、县(市)设立机构的,到所在地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和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到省级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现已在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