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家教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学生在开展家教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1学生参加家教活动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苛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2学校组织家教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3学生参加家教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聘请方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4学生参加家教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家教活动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家教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学生参加家教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家教活动的时间每周一般不得超过10小时
学生如因参加家教活动而影响学习,家教服务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家教活动
5学生参加家教活动,必须遵守家教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6学生从事家教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毁约;(二)弄虚作假,欺骗聘请方;(三)消极怠工,拖延时间;(四)与聘请方争吵;(五)向聘请方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六)借家教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七)在聘请方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八)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7学生在从事家教期间及往返路途中的安全问题由学生自己全权负责
家庭教师基本资格1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品德良好,遵守本管理规定,具备申请加入家教服务中心资格
2经家教服务中心审核后应参加上岗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后,方具备家庭教师资格
3家庭教师资格每学年审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