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I中国证监会I.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I.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I.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I.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I.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I.6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II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II.1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II.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II.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II.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II.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II.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II.7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III深圳证券交易所III.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III.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III.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III.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0822)Ⅳ上海证券交易所.1Ⅳ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Ⅳ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Ⅴ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1Ⅴ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Ⅴ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Ⅵ股转系统Ⅵ.1股转系统业务指引(待制定)1I中国证监会2I.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3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