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试论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这一原则不但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致推崇,而且成为学者热论的对象。然而,追根溯源地考察和分析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就会发现,在现代会计学中,这个会计界的“宠儿”的“出身并不清白“,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频繁引用者有之,然对其进行精确地界定和解释者凤毛麟角。难道实质重于形式是不言自明的公理吗?如果不是,为什么人们都不热衷于对其进行证明,而没有人怀疑他的正确性?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到底有什么不同?会计在处理交易或事项为何时偏重于经济实质而忽视法律形式?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对于深入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精髓,以合理运用该原则,乃至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都大有益处。一、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一)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之一。其指出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信息如果想如实地反映其所意图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并进一步详细阐述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并非总是和法律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一致,比如,企业通过用文件宣称将某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过户给某实体来处置资产。然而,协议中仍存在保证企业继续享有所转让资产中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把这项资产转让作为销售来报告就不能如实地反映这笔交易。”国际会计准则17号租赁第3-12段中指出:“融资租赁,指本质上转移了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一项租赁是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交易和其他事项应按其实质和财务本质,而不是仅按法律形式进行。就融资租赁而言,租赁协议的法律形式是承租人可能没有获得租赁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而其实质和财务本质是,承租人以承担支付大致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和有关融资费用的责任,换取在租赁资产大部分经济年限内获得使用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31号报告合营中的权益进一步说明当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报告共同控制的实体的权益时,必须反映协议的实质和经济事实而非合营公司的特殊结构或形式。“对共同控制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反映了合营的实质和经济现实,往往也反映了合营的法律形式。”很多共同控制的实体在实质上与被称为共同控制的经营和共同控制的资产的那些合营相似。例如,合营者可能出于税务或其他原因,将一项共同控制的资产,如输油管道,转入共同控制的实体。与此类似,合营者也可能把将要共同经营的资产提供给共同控制的实体。有些共同控制的经营还涉及建立共同控制的实体来处理特定方面的业务,例如,产品的设计、推销、发售和售后服务。(二)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中的运用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企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未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