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屋租赁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行业,给各地的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我国目前房屋租赁业所呈现的主要特点房屋租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房屋建筑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让渡使用权,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用途上可分为营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从租赁方式上可分为直接出租、中介出租、变相出租、转租和再转租等类型;从权属性质上可分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公房私租等
其主要特点:1、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和大量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经商和就业的情况下,迅猛兴起,日趋活跃
2、点多面广、隐蔽性强
个人私房出租户在现有的房屋出租户构成群体中占主体地位,私下交易多;变相出租现象大量存在,如以亲戚免费使用为名私下出租、以提供场地合作经营为名实际并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却按期收取固定的租金;以合作建房为名,承租方以基建款冲抵租金等等,租金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3、所涉及的地方税种多
经营性房屋应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建制镇、工XX县区以上)等,租赁业房屋还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等
4、名义税收贡献率较高
以个体出租门点为例:某人于2002年元月1日出租一县城商业门点,合同确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收入30000元,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该人应纳地方各税如下:房产税30000×12%=3600元,营业税3000×5%=1500元,城建税1500×5%=75元,教育费附加1500×3%=45元;印花税30000×1‰=30元;个人所得税(每月)[30000/12-800-(3600+1500+75+45+30)/12]×10%=126
25元(现行房屋租赁业个人所得税减10%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