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京注税协发[2008]01号各税务师事务所: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中税协发[2007]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当前正值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请各事务所务必认真遵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中税协发[2007]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2日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中税协为了指导和推动注税行业顺利贯彻执行这两个准则,即及时组织拟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以下简称“两个指南”)的工作
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所得税司、注税中心及各地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多方面征求意见后,经反复修改完善而定稿,现予发布
对这两个指南的执行问题说明如下:一、两个指南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13号、14号令和9号、10号两个准则制定的
二、注税行业要依照两个指南承办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事项进行鉴证服务
三、各地方税协接到本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