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商业银行”这个名称是19世纪初伦敦金融市场上开始形成的
它是英文commercialbank的意译,是相沿成习的惯称
在我国,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可见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企业法人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006年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依中国法律经营,依法竞争
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潮流中,中国银行业在迎来机遇的同时,面临前所未有挑战
首先,银行业的市场份额下降
预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后,从整体上来看,外资银行将占有1/3左右的银行业市场份额
外资银行进入银行业市场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
如王元龙所分析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进入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外资银行将逐渐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从而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
按照加入WTO协议,2006年,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激烈的中外同业竞争之下,国内银行只要有10%的新增存款的分流,将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无论是民众还是商业银行本身,对商业银行的破产还缺乏足够的心理预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已发生多起金融机构危机事件,虽然还未有商业银行走向破产,但已有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遭到关闭
作为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主体,商业银行与其他经营主体一样都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规则,经营失败的银行通过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应对商业银行破产的发生
纵观我国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弊病:在总体上仍适用一般破产法律制度,而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商业银行破产倾向于适用独立的破产法律制度,以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破产
我国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