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我国增值税的转型法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率先实行增值税,之后在西方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在世界范围内,大约有90%的国家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仅包括中国在内的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还有部分国家没有开征增值税,在开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过渡政策,且过渡时间不长,而大部分距今时间较长,因此在国外的文献中,国外研究增值税转型的文献比较少,大多数文献是侧重在增值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等方面(王旭辉2009)。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ThomasS.Adams(1921)在《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发表《联邦所得税的基本问题》(FundamentalProblemsofFederalIncomeTaxation)提出,将企业负担的租税改为销售额的形态,准许销售税与购入税相互抵扣。Emran,M.Shahe,Stiglitz,JosephE(2005)结合新兴国家的案例分析增值税对改善国家财政收入的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我国于70年代末期试行征收增值税,在实行20多年之后,于1994年开始正式提出逐步改革原有的增值税税制。李来福(2004)对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基本构想,从多方面说明改革的必要性:(1)征收范围偏窄;(2)抵扣机制不全;(3)出口退税不足;(4)两类纳税人的规定不科学;(5)税款征管手段落后等,并根据上述问题提出改革的基本构想:(1)从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认定两类纳税人、调整税率和取消部分优惠政策方面入手改革增值税税制;(2)加强征收管理。杨兰慧(2009)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利润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增值税改革不但可以是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鼓励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升企业运营竞争力,同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引导和提高资本的投资效率。马昕(2011)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在增值税改革前后的差异变化,论证了增值税改革能直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引导产业资本流向高技术产业,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已有的研究多偏重理论和宏观面,而对微观的企业则研究不多,笔者将从企业的财务人员角度,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个别企业的实际影响,这将是对现有文献的有益补充。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我国又开始更深层次的税制改革,其中扩大增值税征税的覆盖面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原因,本文将依据最新的“营改增”的试点政策,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