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
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
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