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调机制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