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调研报告宪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地方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可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但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试结合XX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实施《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三年多来的工作和实践,对市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正确界定和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正确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前提
2000年7月,XX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省规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作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将重大事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需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共11项;另一部分是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共17项
从《省规定》界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来看,是比较明确的,为XX省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但对于市、县一级来说,还是不够具体
为保证市一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充分发挥,XX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于2001年2月通过了《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市规定》),对《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