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铁财[2008]47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地方铁路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铁财[2006]19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明确全国铁路运输收入审核范围、检查方式、核算方法、报告制度、收入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质量,根据《会计法》、《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是铁路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运用会计方法,对客货运输营业单位提报的运输收入票据、凭证和报表进行合规性地检查与核算,确认运输收入正确核收和准确列报,提供运输收入信息资料过程的总称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财经政策和运价政策,对运输收入和使用票据、凭证及报表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完整的专业核算,确认运输收入的完整和正确;审核客货运输营业单位提报的运输收入票据、凭证和报表是否完整和正确使用,运输收入进款是否按规定结账、保管、存行和解缴,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使用和结余数量是否正确;准确及时编制运输收入报告,为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和收入信息资料的使用者提供原始记账凭证和数据资料;揭露和防止贪污、截留、挪用、虚列、逾期列报运输收入和混列运输收入项目等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是运输收入管理与审核的主体,客货运输营业单位(以下简称营业单位)是运输收入核收与报账的主体
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运输收入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进行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基本标准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