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财产占有与盗窃罪、侵占罪一、侵占罪中的财产“自己占有”侵占罪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支配,即依规范的、日常生活常态下的社会观念标准判断存在事实上的财产控制关系
而支配是否合法,是否有成文的合同等均在所不问
占有事实表明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受到排除
侵占罪的成立,是行为人将业已占有即已经形成“占有事实”的财物占为己有,即原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已经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权
如果在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尚对原财物享有占有权时,试图以不法方法非法占有该财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例1,搬运工赵某在某火车站站台见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15元作为报酬
赵扛着4件行李至出站口,王所带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内装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扛走
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例2,胡某到银行存款,在A柜台填完存款单后,将内装1万元钱的包遗忘在A柜台上,径直到B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刚进银行准备存款的袁某见无人看管此包,即偷偷将其装入自己口袋离去,后银行根据监控录像找到袁某
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上述两例,似乎都可以判定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前罪好像是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后罪则貌似侵占遗忘物的行为
事实上,对上述两罪都只能定以盗窃罪
主要理由是:在案例1中,赵受托运物,但王始终尾随其后,赵某的一举一动都在王某的视线之内,财物仍为王所占有,而且财产主人对财物的支配力较强
赵乘其照顾不及之时,将其归为己有,自应成立盗窃罪
案例2中,财物所有人因为遗忘而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但是,该财物遗置于特定场所,所以应当承认第三者对财物的事实支配,此时行为人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