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合同效力分析刘维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物权效力债权效力内容提要: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应区分权利性质和权利效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视该权利登记与否区别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比较法上,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应类推适用预告登记的效力规则
承租人利益可从预告登记的类推适用和恶意串通规则两条路径进行保护
债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无对抗效力,承租人仍可依据现有的关于合法占有的规则受到保护
一、判决要旨及其评析(一)案情及判决要旨2003年10月15日,某酒店将一楼房屋出售给朱某,售价为人民币516万元
2003年12月19日,朱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1月14日,原酒店一楼房屋承租人冯某以酒店出售该房屋时未尽通知义务,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酒店与朱某之间的售房协议无效
2005年4月29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靖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1)酒店与朱某于2003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冯某对一楼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1]朱某与酒店对酒店应赔偿朱某损失之数额未达成一致,2005年5月12日朱某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酒店赔偿原售价与现市价之间的房屋差价1500万元、房租33万元及其他损失280万元,合计1813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均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作为出租人的酒店未履行通知义务,侵犯了冯某的优先购买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朱某的赔偿请求均属可得利益的损失,其前提必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现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