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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河区商业街商招店招设置的报告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江开综管字第〔2006〕28号★胜太路商业街门头店招亮化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创建文明XX县区,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园区现代繁荣气息和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市、区政府有关法规和管理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地区内的店家、单位店招、店堂亮化设施,由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按批准的方案设置并维护,同时应设置防火、防风、防漏电、防噪音、防污染等设施,保证安全。凡需改变、移动、拆除亮化设施的,必须经江宁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审定。二、店家、单位门头店招及辅助照明应使用新型高档材料,按规定统一尺寸制作,做到白天整齐美观,夜晚光彩明亮;门头、店招文字图案应简明规范,不得使用商业广告,其亮化形式以霓虹灯、泛光灯、外灯射灯等为主,不得使用内置照明灯箱。店招门头未按本规定要求设置亮化设施的,不得审批;原有店招门头不达标的,限期按规定加设或改造。三、沿街的店家、单位应当采用透明玻璃门窗,确有保安需要可加装透景、透光网格卷门窗,已有的封闭卷帘门窗必须逐步改造。四、店家、单位的橱窗、店堂内应加设高档灯饰亮化、美化,橱窗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图案或文字,店堂、橱窗内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通光、透亮效果。五、各类亮化设施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启用,不得无故推迟开启或者提前关闭。亮化设施每天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2时。凡遇重大活动需提前开启、延迟关闭,管委会届时发布通知,各有关单位、个人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综合管理办公室在条件成熟时将在沿街店家、单位统一安第1页共2页装亮化自动控制装置,各有关店家、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其整改和依法处置;对拒绝整改的,不可评为各类先进单位,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江宁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二○○六年十月十一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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