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矿井的地面生产、生活设施配套,井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管理、地测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相应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作业的需要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煤矿基层和基础工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第四条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管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地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管理、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一)地面:系数为0
05;(二)采煤:系数为0
15;(三)掘进:系数为0
10;(四)机电:系数为0
10;(五)运输:系数为0
10;(六)通风:系数为0
25;(七)安全管理:系数为0
10;(八)地测防治水:系数为0
第七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现安全目标,且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当年无死亡事故
(二)三个煤量符合规定,有正规的采煤工作面,采掘接替正常
(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四)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和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五)按《煤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