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
个人所得税;2
企业所得税;包括这些税收的预缴税和这些税收及预缴税的任何附加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比利时:1
个人所得税;2
公司所得税;第2页共20页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3
法人实体税;4
非居民税;5
社会保障缴款附加;包括这些税收的预缴税和这些税收及预缴税的任何附加税(以下简称“比利时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一)“比利时”一语是指比利时王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比利时王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比利时王国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区域;(二)“中国”一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以勘探和开发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