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一、信用卡之独立抽象性-信用卡之法律性质与持卡人抗辩权信用卡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卜人凭它可以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场所直接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而不用立即支付现金
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和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用卡广为流行,其功能亦日趋多样化
基本的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方当事人
信用卡运作的一般过程是:申请人向发卡机构中请核发信用卡,发卡机构经过信用调查程序,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后发给信用卡
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的姓名、卡号、有效期限等,并山持卡人预留签名
持卡人凭信用卡到贴有发卡机构标志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特约商户借由电子终端或电话、电传取得授权,审核持卡人的卡片、签名及其他必要证什无误后,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持卡人只需在信用卡签购单卜签字而无须支付现金
特约商户凭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向发卡机构要求付款,发卡机构收单后经审核签名无误即于一定时间内扣除手续费后付款予特约商户,并于每月定期寄出明细对帐单,通知持卡人偿还其垫付的款项
持卡人可选择到期日前偿还全部金额而免于支付利息,或选择仅偿付最低还款额并支付循环利息
从法律上来说
信用卡交易包含三个环节:持卡人刷卡消费、发卡机构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发卡机构还款
由此形成二方面的法律关系:持忙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
对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关系,-般认为在法律上与普通的商品或劳务头卖关系并无不同
但对于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理论和实务上均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说法
山十信用卡业务发展历程较短,巳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在相当…段时期内,很少有国家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
信用卡的运作主要由处于交易核心地位发卡机构通过分别与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