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固定资产折旧提存统一标准及列入折旧行列的固定资产表2014年2月12日第24号命令批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固定资产折旧提存统一标准及列入折旧行列的固定资产表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法》第8章,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国家金融法》第30章之规定,为建立旨在企业经营期内还原其固定资产价值的企业内部数据,依据2006年12月28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第588号政府决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命令:1
批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固定资产折旧提存统一标准及列入折旧行列的固定资产表
为建立旨在企业经营期内还原其固定资产价值的内部数据,未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企业,应采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本固定资产折旧(耗损)统一标准
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企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固定资产折旧提存统一标准及列入折旧行列的固定资产表则视为建议性文件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企业,应在其核算政策中反映出固定资产对象的折旧计算方法
为开展税务核算工作,对于独立于会计核算方法的企业(不包括预算单位),应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法的章程开展固定资产折旧的加算
为开展固定资产折旧的加算,预算单位应采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固定资产折旧提存统一标准及列入折旧行列的固定资产表6
确认1997年9月5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第86号令失效
本命令呈递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进行国际注册
本命令在国家注册和正式颁布后生效
确认2013年10月22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第92号令失效
委托财政部副部长A
纳伊米监督本命令的执行情况
库尔班诺夫批准同意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命令2014年___月____日,第_____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府统计局局长Г
哈桑诺娃_____________2014年___月____日,第_____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