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四)气体充装和气体经营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锅炉,是指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额定工作压力在0
1兆帕以上的热水锅炉
本条例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在0
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
本条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一)输送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在0
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气体、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
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
第四条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个生产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行
第五条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