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摘要】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
银行破产往往可以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
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
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
在这一阶段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标准,以及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权,避免监管姑息
而在清算阶段则应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力
一、前言自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国的银行业改革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从16
6%下降到了8
3%,[1]大部分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超过了8%
然而,同国际上的主要商业银行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根据200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调查,在不良贷款比率最高的25家中,有两家是我国银行;而资本充足率最低的25家银行中,则有11家是中国银行
[2]虽然一度有人说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3]但是它们却未真正遭遇过危机
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银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许多人仍保留原有的观念,认为它们仍然有国家信用作为保障,存款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遭受损失
[4]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资不抵债的银行,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已经破产的银行仍得以继续经营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历史包袱较轻
它们被认为较国有银行更加商业化,也一度被奉为中国银行改革的成功典范
然而,近几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改变
截止2004年4月,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为41500亿元,而其负债却已高达40000亿元
银行监管当局曾一度发出警告,认为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接近集体破产
[5]我国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有10家名列世界1000家大银行,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