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原《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防办发〔2002〕74号)、《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防办〔1995〕29号)、《山东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预结(决)算编制审查规定及收费办法》(鲁防办〔1995〕4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办法、人防工程工期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其他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