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后果世界各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它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经济障碍
“企业活动已无国界,现在已经到了企业选择国家的时代
为防止经济的空洞化进而导致税收的空洞化,必须考虑充分降低税率
”这样,国际税收竞争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新的研究课题
一国际税收竞争及其法律后果的产生所谓国际税收竞争,是指在国际社会层面上,辖区政府或通过税收支出吸收其它辖区资源的流入而扩张税基进而增加政府收入,或通过输出税负尽可能地从其它辖区获取收入的做法
简单地说,国际税收竞争就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或经营活动实施减税措施,由此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政府为最大化提供公共物品而引致的收入最大化行为与各国纳税主体的“搭便车”行为之间的冲突
这就决定了其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双重性
理论上,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因为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完全自主地享有征税方面的权力,如制定税收法律、政策,建立税收制度,当然包括提供减免税方面的优惠措施
但在实践中,国家的税收行为总是通过作用于纳税人而完成,国家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行为,使他们择利而动,也成为一方积极的主体
所以,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表现为二个层面:宏观上的国家—包括母国、东道国及第三国;微观上的主体—包括跨国投资的个人及法人
第二,内容的混合性
由于主体的双重性,宏观主体行为会直接影响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表现之一就是纳税人的“搭便车”行为,由于这一掺和,使国际税收竞争在内容上,既包括宏观主体之间的减税竞争,又包括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之间的避税竞争
第三,关系的多边性
国际税收竞争所涉及到的关系很多,也很复杂,表现有:东道国与母国之间国际税法上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投资法上的双边投资关系等;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纳税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