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管理的新开工项目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工作,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照市、区分级管理规定由市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措施的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单位
监督检查及审查事项由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武汉建筑市场管理站等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
三、“窗口”设置
市建委在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内设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并联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集中办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登记手续、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及开工勘验手续(以下简称监管手续)的收发件事项
四、“窗口”人员职责
“窗口”收发件实行主协办制度
主办人员由监管单位“窗口”人员轮流担任,每期轮值3个月;非轮值单位“窗口”人员为协办人员
主办人员负责统一收件、发件
向协办人员分发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文件材料;初审本单位受理事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向本单位传递文件材料;协调、督办协办人员相关工作
协办人员负责领取主办人员传递的文件材料,初审本单位受理事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向本单位传递文件材料,向主办人员传递监督检查及审查结果
五、并联工作程序(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管手续时,应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申请表》,并分类成套提交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文件
(二)收件及预审
主办人员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材料,并即时分发给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