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我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级: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5分系数为0
15;2.掘进:15分系数为0
15;3.机电:15分系数为0
15;4.运输:15分系数为0
15;5.通风:15分系数为0
15;6.安全管理:5分系数为0
05;7.地测防治水:15分系数为0
15;8.地面设施:5分系数为0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实现安全目标
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3.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4.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安全监控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办法:(1)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2)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