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称厅质监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省公投司、省公路局及其他业主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厅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并负责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应按照本办法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厅质监局对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由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可根据各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检查评比的具体内容在考评年度内据实安排
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年度进行汇总,评比结果于次年3~4月发文公布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
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频率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指挥部及下设分指挥部按照100%检查,监理、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按照不少于50%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