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报告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报告工商市字〔2010〕15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以及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包括种子市场在内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了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有力维护了种子市场秩序
今年1-6月,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整顿种子市场7497个(次),检查种子经营户99181户(次),取缔无照种子经营户869户,受理农民投诉932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5560件,案值6424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981万元,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主要做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从“主体准入、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前移监管关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维权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依法保护了农民消费者权益
(一)认真规范种子市场主体
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积极加强对种子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要求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后才办理核准登记
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种子以及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
加快健全种子经营退出机制,对无照经营的,依第1页共3页法予以取缔
(二)切实规范种子经营行为